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

2021-04-17   来源:婚姻合同

张付杰律师: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目的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避免赠与人思虑不周而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那么,离婚协议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案外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呢?张付杰律师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及道德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基本案情】

三年前,孙某的父母在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三人名下的房屋归孙某所有。后,因孙某在学校居住, 房子一直由孙某父亲居住看管。孙某毕业后,希望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孙某的父母一直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因无法协商,孙某将自己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三人名下房屋归其的约定,并配合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的母亲当庭表示愿意协助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孙某父母则认为他具有任意撤销权,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孙某,且自己没有其他住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孙某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三人共有房屋的分割,是一种附有条件和目的的赠与行为,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及道德性质,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原告父母均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分析】

夫妻离婚过程中,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会做出一些退让,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条件,实现离婚的目的。离婚后又反悔。张付杰律师认为,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不管是赠与还是分割共有物,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不能因离婚目的实现而反悔。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并不冲突。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离婚协议的约定,范文,应当适用婚姻法。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社会公益和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及道德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附言:

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类推,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已达成合意,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赠与。这不得不让我们警惕,并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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