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汽车4S店销售合同应引起重视

2021-04-09   来源:销售合同

  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3日讯(张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也逐步的进入普通家庭,近年来由汽车消费引发的投诉事件也在逐年上升,就在前不久,杭州市宣布汽车“限牌令”后,杭州便迎来了“疯狂5小时”, 限令之下的消费者“恐慌性购车”虽出于无奈,但让消费者气愤的是汽车4S店“趁火打劫”式捆绑销售和坐地起价的霸王销售行为,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监管主要职能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合同条款缺失严重。一些合同除了客户信息,范文,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有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修理、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极不利于合同履行。一些合同甚至是阴阳合同,商家在一些事宜上明显不同,如白联(买方)只有车子的指导价,黄联(卖方)上才有当初谈好的价格。

  二是违约责任不对等。一些合同只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如:如果到期不提车,4S店不还现金。可如果4S店无法履约怎么罚,却没有写出来。“请需方在接到提车短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否则供方有权调配该车辆,并没收定金。”,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非乙方(经销商)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乙方对甲方(订购人)不负有赔偿责任。”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

  三是强制代办服务。如:“由于本公司不得跨区域销售,故上牌、保险必须在我公司办理。”或委婉约定:“订购本公司车辆,应由本公司特约保险公司承保有关车辆或人员保险,以保障买方售后服务之权益。”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四是趁乱规避责任。如遇销售高峰期,一些车商在购车合同上趁乱做手脚,规避自身责任,盖发票专用章(此章不据法律效力),或者催促消费者签字按印,一些消费者甚至连看都没看就签字,事后如遇纠纷,也追悔莫及。

  二、 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巡查、严格规范合同。工商部门一方面做好汽车销售服务格式条款合同的专项检查工作,另一方面做好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可对汽车销售格式合同问题条款进行行政约谈,逐一评析,敦促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对不合理条款进行整改,同时征求多方意见,延生其他相关合同,力求在汽车销售的各环节无问题条款,从源头上根除“霸王条款”。

  二是强化宣传、注重引导。一方面加大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指导,对法律法规多讲解,如《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提高各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购车时务必细看合同条款,勿跟风随流。

  三是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好12315申投诉平台,红盾服务维权联络站等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倡导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长宁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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