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2021-04-08   来源:租赁合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我爱范文,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3562602;0773-2811803  投诉电话:0773-2678092。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办理地点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非涉税)窗口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https://m.ndcksc.com/hetong/43469/

推荐访问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税点
分享

热门关注

仓库租赁合同简单(合集5篇)

租赁合同

简单仓库租赁合同书范文(精选四篇)

租赁合同

商铺转租赁合同(合集9篇)

租赁合同

挖掘机租赁合同 集合4篇

租赁合同

适合个人对车位租赁合同范文(通用3篇)

租赁合同

地下车库租赁合同精选3篇

租赁合同

2023年租赁合同 【汇编三篇】

租赁合同

深圳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官方版范文(精选4篇)

租赁合同

2023年个人房屋租赁合同锦集三篇

租赁合同

车位租赁合同范文五篇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