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拒绝与中标方签合同

2021-04-07   来源:招标合同

(原标题:招标后拒绝与中标方签合同)

市人民医院被判赔洗涤公司8万余元

2013年10月,东莞市人民医院就被服洗涤、收送进行公开招标,广州一家洗涤公司投标后被评定为中标方,但东莞市人民医院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这家洗涤公司遂将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40万余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市人民医院赔偿洗涤公司损失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医院称洗涤公司实情

与投标文件描述不符

当年,广州这家洗涤公司中标负责东莞市人民医院的被服洗涤、收送,价格为1.23元/件,服务期为两年,采购数量为552万件/年。

洗涤公司诉称,范文,中标后,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中标服务费6万余元,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并支付担保费2万余元等,并为履行服务合同进行了设备和车辆采购、人员招聘、厂房租赁及改造等大量准备工作。但是,在公司多次催促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书面责令之后,东莞市人民医院仍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并表示不承认中标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庭上,东莞市人民医院辩称,洗涤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投标文件的描述严重不符,医院对洗涤公司现场考察时发现,公司存在被服混洗、洗衣机混用、内部布局分区不合理、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且规模相对较小、设施设备相对不足,难以同时满足63家医院的被服洗涤服务,也未严格执行消毒、灭菌、熨烫等规范。

医院还认为,洗涤公司用病人的洗衣机来洗涤新生儿病服,新生儿病服没有专用的烘干、熨烫、折叠、储存处,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对于感染污衣,洗涤公司也没有进行浸泡消毒处理。这些都是院方拒签正式合同的原因。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洗涤公司中标后,东莞市人民医院依法具有与洗涤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的义务,应对其拒签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前述存在的问题持续存在,亦不能证明即使上述问题存在必然导致洗涤公司无法为医院提供合格的被服洗涤服务。因此,医院不与洗涤公司签订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医院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洗涤公司相应的损失。

招标后拒绝与中标方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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