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食品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就在三个月试用期即将到期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认为,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自己,起诉至法院,诉请食品公司支付1个月工作。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6年3月,郝某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济南某食品公司,双方于当月27日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3月28日至6月29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6月19日,食品公司以郝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郝某的劳动合同。7月15日,郝某以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仲裁委裁决后,郝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食品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用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郝某自3月27日到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期协议,我爱范文,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试用期协议就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几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食品公司以郝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应当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郝某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2500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毕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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