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兆

2021-03-28   来源:担保合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113号

钟兆强、钟海军、钟海诚、钟月娣、陈振凯、广东澳托利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兆强、钟海军、钟海诚、钟月娣、陈振凯、广东澳托利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范文,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78744400元、投资回报人民币22888432元、仲裁费用人民币103342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7874.44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56万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96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9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银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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