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理抵押合同纠纷案

2021-03-28   来源:担保合同

2000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 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我爱范文,原告以坐落于温源镇和平衔的房 地产作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借 款合同于2001年6月3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在 法定期间内向原告主张权利,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 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 并依法免除原告的担保责任。被告辩称: 1.原、被告签订借 款合同后,原告作为借款人,仅于2001年6月14日偿还了 贷款利息581.67元,现有贷款余额2万元未偿还,担保法明 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 权也消灭,现原告借款尚未清偿完毕,即债权未消灭,故抵 押权也尚未消灭。2.原告的行为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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