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雁丽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伟

2021-03-27   来源:借款合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711号

张伟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雁丽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雁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我爱范文,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陈雁丽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伟

上诉人陈雁丽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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