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连静卿、林子标金融借款

2021-03-25   来源:借款合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4618号

连静卿、林子标: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4618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连静卿(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09225120)、林子标(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08193938)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连静卿、林子标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0676、8321069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失信决定书内容为:被执行人连静卿、林子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连静卿(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09225120)、林子标(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0819393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连静卿、林子标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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