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与毕光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1-03-24   来源:借款合同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684民初4605号

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光宝、蒋仁金、叶玲玲、王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光宝、蒋仁金、叶玲玲、王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684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47999559.24元。

二、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期利息、复利。其中,4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6.1133‰从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并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6.1133‰上浮40%计算复利;44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6.1133‰从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并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6.1133‰上浮40%计算复利,原告已扣收的0.25元在履行时予以扣减。

三、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利率6.1133‰上浮40%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逾期利息。其中,以3999559.2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44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毕光宝、蒋仁金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叶玲玲用与毕光宝的共同财产、被告王小花用与蒋仁金的共同财产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屋(具体详见附件1、2、3)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4508.56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范文,由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 德

联系电话:80781132

联系地址:海门法院民二庭

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与毕光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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