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思考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2021-03-23   来源: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鉴于公益性岗位确有其特殊性,范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并由财政为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规定,其岗位的对象仅限于“4050”人员(特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待遇为三年,最长为5年。

  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公益性岗位是以政府全部补贴非营利性三方行为的服务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将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三、认识上存在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认为,个人只要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享受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就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没有考虑到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既然公益性岗位是特殊岗位,不适用于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应该引导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走出认知误区,充分了解公益性岗位中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从而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劳动关系协定方式。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续至其退休”,此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服务为期限的工作性质。所以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待遇享受都是有期限的,应该定性为服务期。既然是服务期,那么,就应该让他们认清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不要订立劳动合同,而应该签订服务协议,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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