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不得拆改建筑主体,施工方却擅自破坏了房屋

2021-03-21   来源:装修合同

  2008年5月,黄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需对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签字确认;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装修款7万元。后装修公司一直未提供施工图纸,在施工方案未得到黄某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施工,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截断了暖气管,并导致黄某未能按期入住。黄某向装修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并支付房屋破坏部分恢复原状费用、暖气管修复费用、租金损失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该部分项目恢复原状的施工费用以及黄某未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装修公司赔偿黄某房屋修复费用和租金损失6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定做人是否可以解除该承揽合同,以及承揽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定做人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在履行完毕之前,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除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承揽合同来讲,定做人是有任意解除权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定做人黄某认为承揽人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向装修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该承揽合同,这种定做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承揽人装修公司的责任。在定做人黄某与承揽人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但在本案中,装修公司一直未提供施工图纸,在施工方案未得到黄某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施工,破坏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截断了暖气管,该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范文,应承担该部分项目恢复原状的维修施工费用,以及黄某未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 哈特

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不得拆改建筑主体,施工方却擅自破坏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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