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可建立证券产品合同条款审查制

2021-03-20   来源:证券合同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近年来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给予了非常高的关注。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监管机构,均从不同角度、各自职能出发,在建立和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落实相关措施。比较明显的是各金融管理部委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这些部门职能集中,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

  具体到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全面推进,这几年颁布了若干相关规则,出发点都是基于投资者保护。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有很大的改进,包括投资者教育逐步完善,投资者素质得到很大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有所增强。目前,纠纷的处理机制虽然尚不完善,但是处罚机制已经取得进步。”赵旭东总结。

  赵旭东指出,对于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次《指导意见》本身提出了非常具体的目标和要求。具体到资本市场,他认为可以从四方面进一步深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其一是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尤其是风险防范教育,要对投资者教育的方法进行深入的设计。

  《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我爱范文,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其二是切实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有效的分类分层。资本市场的专业和技术性,决定了普通投资者不能完全理性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因此进行风险隔离、进行细致的市场划分有其必要性。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其三是建立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的合同条款审查制度,由相关的监管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机构对标准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和控制,建立专业统一的强制把关,确立对投资者保护的最低门槛,不能让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入市场。

  赵旭东解释,目前虽然某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条款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但实际上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当事人总是处于不对等状态,投资者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对交易条款进行实质谈判,“说起来是契约自由,但其实是无奈的被动接受。”

  其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要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监管的合力。目前行政监管正从事前监管逐步地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但是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监管机制并没有效建立,尤其是损害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监管机构应该深入研究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内容,比如不同部门的协调,防止监管盲区和相互失调。

赵旭东:可建立证券产品合同条款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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