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公告

2021-03-16   来源:购销合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律师转交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传票,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5月5日开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冠成。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纬三路南侧、园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先贵。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嘉通路,法定代表人:黄正国。

  2、纠纷起因:

  2018年5月27日,范文,公司与被告一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需方,从被告一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57,500,000元。2018年5月28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0,000元,即合同总价人民币57,500,000元的40%。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公司虽先后多次要求被告一交付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但截止至起诉时,被告一仍未按照公司的要求交付货物。另外,由于两被告的管理人员相同、办公地址相同、财务混同、经营业务混同,单独诉讼其任何一主体可能无法达到本次诉讼的目的。因此公司虽仅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但考虑到预付货款可能已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分享,故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认定供货及相关履约义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作为《购销合同》共同义务人,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返还货款和损失赔偿责任。故公司将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作为本案被告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月9日收到盐城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9民初6号】。

  关于该诉讼情况具体详见2019年1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7日,盐城中院发出传票,通知公司将于2019年5月5日9:00时,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案件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有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预付款项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根据目前掌握的调查资料,案件司法进度,基于可收回、部分收回、无法收回都有的可能性,按个别认定法计提了1150万元的坏账准备,从而将减少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62.5万元。该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公告

https://m.ndcksc.com/hetong/3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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