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起纠纷

2021-04-08   来源:合同模板

2016年4月28日,康某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38000元,理由在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康某的经营业务进行全面推广,没有在搜狗、百度等网络浏览器里为其产品设置搜索端。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在移云浏览器里为康某的产品做了客户搜索端,此外,公司也为康某的产品制作了二维码、手机APP,并在诚信中国服务平台中制作了一个网络店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康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原标题:网络服务合同起纠纷

2016年3月8日,为进一步拓展产品的营销渠道,来自安徽寿县的康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旨在将自己所经营的安徽某洗涤用品的企业产品LOGO、图片、文字信息、电话一键拨打等功能进行整合,展现在网页搜索中,并通过产品二维码、APP客户端、微商城等方式进行产品展示推广,给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合同订立后,康某依约定支付了38000元服务费用。

2016年4月28日,康某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38000元,理由在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康某的经营业务进行全面推广,没有在搜狗、百度等网络浏览器里为其产品设置搜索端。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在移云浏览器里为康某的产品做了客户搜索端,此外,公司也为康某的产品制作了二维码、手机APP,并在诚信中国服务平台中制作了一个网络店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康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康某认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各大网络搜索浏览器中为自己的产品设置搜索端,其产品推广未达到自己预期的效果。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合同仅约定在移云浏览器中为康某的产品设置搜索端,并未承诺在其他的浏览器中为其推广搜索。因而康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审理后,目前康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庭外和解。

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今天,网络服务合同也应运而生,其特点是服务内容具有虚拟性,接受服务者对于服务内容了解不够全面。法官在此提醒,对于新兴事物积极尝试固然是好,但需要了解其背后蕴含的风险,范文,理性对待。 丁瑶

网络服务合同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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