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惹风波不断 烟台一家庭两度"法庭上见"

2021-03-30   来源:实习总结

  

房产惹风波不断 烟台一家庭两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胶东在线网5月15日讯(记者 侯嘉伟 实习生 刁成敏)现已离婚的张刚(化名)后悔将原来夫妻共有的房产转在女儿名下,女儿无奈在母亲的陪同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原本的一家人因为一套房产无奈再次走上法庭。

  情感破裂协议将房产归女儿名下

  1996年9月张刚与孙芳(化名)登记结婚,住在芝罘区XX路4号。婚后,两人有了女儿小丽(化名),婚姻还算幸福美满。直到2009年5月,两人感情因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小丽由孙芳抚养,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大病除外);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三人仍在“家”居住。一直到2011年,张刚与孙芳另外达成协议,即孙芳外出租房居住,小丽也随其一同搬出房屋。随后,张刚便向孙芳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房产证,因孙芳不肯张刚便申请房产证作废,并于当年8月向住建局申请补发了新的房产证。接下来张孙二人因房产的争执不断。

  张刚曾多次向孙芳表示要撤销赠与收回房子,几番争执无效,无奈之下女儿小丽在监护人母亲孙芳的代理下将张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为小丽所有。

  离婚协议生效房产不能收回

  审理过程中,孙芳依然坚持房子在离婚协议上已经明规定属女儿所有了,不存在争议。但张刚却表示:“现在还没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范文,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还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对小丽的房屋赠与。

  几番争执之后双方仍旧互不相让,难以妥协。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赠与人张刚因在一年内未行使自己的撤销权,现已丧失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因此赠与是有效的,张刚应协助对方补办过户手续,将产权证书交给孙芳。最后,2011年下半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即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小丽所有。

  父亲再次上诉被驳回

  张刚坚持认为对方并未实质性占有房屋,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自己作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并不服气一审判决,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刚与孙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做的处分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现在,张刚以未办理房产证转移登记为由要撤销协议,由于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丧失。张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涉案房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并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该赠与均合法有效,事后一方如果请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都不应支持。”本案中,张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其与孙芳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可能是孙芳在婚姻解除方面或是在其他财产分割上作出某种让步而达成的协议,与无条件无偿的赠与合同不同,该协议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上诉。

  》》小侯评论:法律效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般情况下,法律条文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确实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其法律效力是不容质疑的,对于此类要求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张刚与孙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张刚的后悔而有任何改变。

  张刚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将房产转到其女儿名下已属于违法行为,其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更是无知。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必要条件下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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