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被罚19万:给予投保人合约外利益

2021-03-27   来源:合同模板

  新浪财经讯 11月9日,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披露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行政处罚规定。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邵云燕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当事人关大鹏、司潇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刘彩慧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筹〔2018〕54号)

  鲁银保监筹〔2018〕54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 )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关街8号

  主要负责人:李海帆

  当事人:邵云燕

  身份证号:37252719680915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聊城市高唐县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关大鹏

  身份证号:37250119740218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聊城市莘县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司潇

  身份证号:37252519710204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聊城市东阿县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刘彩慧

  身份证号:37150219871211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及2018年1-7月,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及其下辖分支机构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中国人寿聊城市高唐县支公司经理邵云燕、中国人寿聊城市莘县支公司经理关大鹏、中国人寿聊城市东阿县支公司经理司潇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2018年7月,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在销售人员培训会上使用的《盛世传家》产品课件存在不规范内容,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助理刘彩慧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责任人提供的说明、询问笔录、相关课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邵云燕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关大鹏、司潇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爱范文,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彩慧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银保监局筹备组

  (山东保监局代章)

中国人寿聊城分公司被罚19万:给予投保人合约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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